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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高中毕业生都要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发布时间:2008-01-22 18:44:24 | 作者: | 编辑: | 点击次数:
 问: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建立何种关系?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使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问: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问:《就业促进法》对劳动预备制度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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